贵州从江县“12·2”沉船事故追责问责,5单位11人被处理
一艘未经检丈的乡镇自用船舶,一次违规载客的航行,夺走了8条鲜活的生命。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11月4日通报,对黔东南州从江县“12·2”乡镇自用船舶较大沉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该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56万元。
根据通报,从江县委、从江县人民政府、从江县交通运输局、刚边乡党委、刚边乡人民政府等5家责任单位被责令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1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其中10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1人被诫勉。
01 事故回顾:违规船舶的致命航行
2024年12月2日,黔东南州从江县平正河背雷水电站库区距电站大坝约4.3公里处水域发生一起翻船事故。
事发前日,从江县刚边乡加么村村民王某华邀约同村村民前往八旧桥采集钩藤(中药材),并多次联系船主梁某林请求帮助渡河。
梁某林以有事为由拒绝,但随后安排其子梁某海(25岁) 前往接送。
梁某海未参加过船舶专业技能培训,违规驾驶未经检丈、登记的乡镇自用船舶。
12月2日8时30分许,王某华一行12人到达八旧桥附近,每人支付10元报酬给梁某海。
梁某海分两次运送村民,每次6人。当第二批村民到达对岸还未下船时,首批上岸的村民发现附近没有钩藤,提出到上游采集,并陆续登船。
02 瞬间沉没:超载船舶的悲剧
船上人员达到13人(含驾船人),严重超载。
此时,事故船舶吃水超过活鱼舱顶部开口,河水从活鱼舱漫入船舱。
梁某海安排乘船人用自制简易水瓢往外排水,并驶离岸边。
船舶离岸后,船舱进水量加大,干舷不断降低。
行驶约168米后,船艏部左右两舷大量进水,船舶迅速下沉,船上13人全部落水。
事故导致5人自救互救上岸,8人不幸遇难。
03 救援与响应:迅速但已无力回天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副省长率领省直相关部门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黔东南州、从江县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沿岸村组干部、群众50余人沿河搜寻失联人员。
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共19人,组织8辆救护车(随车医护人员27人)、4艘救援船只等开展事故搜救。
12月2日13时12分,8名失联人员全部打捞上岸,经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04 事故原因:多重因素导致悲剧
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梁某海驾驶乡镇自用船舶过程中非法载客、严重超载、操作不当。
船上人员相对船体重心靠前,事故船舶整体重心前移,呈艏倾姿态。
船艏方向吃水超过船舶活鱼舱开口位置,河水从活鱼舱漫入船舱。
船舶总质量持续增加,压低船舶干舷,当兴波浪高于船舶干舷后,大量河水从船艏涌入船舱,干舷消失,浮力不足,导致船舶沉没。
05 责任追究:司法与纪检双重问责
梁某海违规驾驶未经检丈、登记的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客,严重超载,未配备救生器材,航行中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调查。
涉事船主梁某林未主动向刚边乡人民政府申请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未配备救生器材,由刚边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贵州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06 警示教育: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黔东南州要深入分析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四级安全管理体系。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切实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工作,严厉查处超员超载、非法载客等行为。
村(社区)要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告知书。
报告还建议加大农村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惨痛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
切实开展乡镇自用船舶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提高水上安全航行意识和技能。
调查报告指出,黔东南州需要建立健全行业部门、乡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加大农村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用事故惨痛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切实提高乡镇自用船舶驾驶人水上安全航行意识和技能。
8条生命的代价警示我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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